(2021年修订)
序言
6165cc金沙总站创办于1955年,前身为浙江教育学院,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改制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秉承“明德弘毅、博雅通达”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与对外开放发展为办学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知名外语特色鲜明教育品质一流的应用型高校,努力成为浙江省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重点基地、服务浙江开放强省的智囊高地、浙江国际文化教育交流的重要阵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6165cc金沙总站,简称 “浙外”;英文全称为Zhejia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为ZISU。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299号,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基础,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教育培训等其他教育形式,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分制。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自主颁发学业证书。学校实行学位制度,根据学位授予的要求和程序,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先进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十九条学校推进国际化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优秀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二十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辅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分配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与管理有关附属职能的机构,学校依法派出附属机构的管理人员,并根据学校管理要求进行任命、考核、撤换。
附属机构均以独立法人方式设立,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制度,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是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按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或聘任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按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选举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负责学位授予(或撤销)、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23人组成,且为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权益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置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辅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同时,按需变更内部组织结构设置、调整机构职能。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教研部)是学校内部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承担人才培养、研究与服务、队伍建设、自主理财、自我管理的责任。学校赋予二级学院(教研部)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运行。各二级学院(教研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系、教研室、所等基层教学与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教研部)设立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教研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五条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学院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进行选拔或公开招聘产生,经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四十六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学校依法依规聘用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与教职员工建立聘用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教职员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学校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和确定薪酬的依据。
第五十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处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提出申诉、复议、申请仲裁或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四)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学科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研究能力、管理服务水平;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以下制度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员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等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分,并有权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解聘。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全职或柔性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依据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校内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和各类涉及学生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爱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理想信念;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循校训,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爱护学校公共财产;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席团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困难学生救助制度,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于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资金及其他办学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建设“美丽校园”。
第七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的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支持校友依法成立校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曾经被学校聘任过的、或者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学校视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发展委员会。发展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大学校长、知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以及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学校中文校名字体为中国著名书法家沙孟海先生手稿集字。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标为双环套圆型徽标,其中内圆部分的核心图形源自6165cc金沙总站代表性建筑——图书馆。中间“1955”字样,表示建校时间;下部经纬线条,意喻学校走国际化办学之路,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的办学特色。外环的上半圈为中文书法体校名,下半圈为英文大写罗马体校名。校标的标准色为蓝色。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胸标)为题有学校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白字为教职员工校徽,蓝底白字为学生校徽。
第八十条学校校旗底色有红或白两种颜色,旗帜均为长方形,并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校标位于旗帜中间偏上,中英文校名位于校标下方。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歌为《浙外校歌》。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都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学校保持章程的基本稳定。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程序同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六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